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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7〕4号)等规定要求,为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我行遵循产品风险等级评定孰高原则,近期已调整部分代销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调整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可能存在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情况,请您及时关注。
本次涉及调整的具体产品信息如下:
特此公告。